以下為您提供的是《國家級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》、《國家園林城市標準》建城[2010]125號(部分)
關于印發(fā)《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》、《國家園林城市標準》的通知
建城[2010]125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,北京市園林綠化局,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,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,重慶市園林事業(yè)管理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,總后營房部工程局:
為更好地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創(chuàng)建活動,切實推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,我部對《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、《國家園林城市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進行了修訂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國家級園林城市評選標準:
注:
1、國家園林城市須滿足全部基本項的要求,國家生態(tài)園林城市須同時滿足所有基本項和提升項的要求。
2、表格“備注”欄中標注有“*”的,表示該指標來自《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》(GB/T50563-2010),其指標解釋、計算方法和數據來源均與《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》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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