綠 地 設 計 規(guī) 程
2008-09-27
綠維創(chuàng)景
標簽:
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設(89)第504號
關于發(fā)布市標準《綠地設計規(guī)程》(試行)的通知
各有關單位:
為促進本市綠地建設,美化城鄉(xiāng)環(huán)境,改善生態(tài)狀況,根據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和《上海市古樹名木管理規(guī)定》的要求,由上海市園林管理局主編的《綠地設計規(guī)程》(試行),經審查,現批準為市標準,編號為DBJ08-15-89,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
本<規(guī)程>由上海市園林管理局管理并負責解釋,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出版發(fā)行。
上海市建設委員會
一九八九年九月廿二日
目 次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一般規(guī)定
第三章 種植設計(栽植工程)
第四章 豎向設計(土方工程)、水體、擋土墻、駁岸
第五章 道路地坪、橋梁
第六章 給水、排水、供電及照明
第七章 亭廊、花架、花壇、樹壇、欄桿 噴泉、雕塑、壘石(假山)
第八章 溫 室
第九章 圍墻及廁所
第十章 兒童游戲設備
附 錄 綠地設計圖紙要求本規(guī)程用詞說明
第一章 總 則
第1.0.1條 為促進上海市綠地建設、美化城鄉(xiāng)環(huán)境、改善生態(tài)狀況,按照《上海市城市總體規(guī)劃》原則并根據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及《上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(guī)定》制定本規(guī)程。
第1.0.2條 本規(guī)程適用于市、區(qū)、縣分級管理的公共綠地及專用綠地、生產綠地、防護綠地及風景名勝區(qū)均可參照執(zhí)行。
第1.0.3條 綠化設計包括上列綠地中的栽植工程、土方工程、道路工程、橋梁工程、水體噴泉工程、駁岸擋土墻壘石工程、 給水排水工程、供電工程、建筑(管理設施、服務設施、亭廓、溫室、 圍墻等)工程以及花壇、欄桿、游戲設備等工程。
第1.0.4條 建筑、道路、橋梁、給排水及供電等工程均應按有關規(guī)范執(zhí)行。本規(guī)程只就綠地中各該工程的特點,提出相關的要求。
第1.0.5條 樹木與建筑物及管線間的距離,應按照《上海市綠化栽植規(guī)程》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第1.0.6條 公共綠地停車場應按照《上海市停車場(庫)設計標準))辦理。
第二章 一般規(guī)定
第2.0.1條 綠地設計必須因地制宜,貫徹適用、經濟、美觀的原則。
第2.0.2條 綠地設計應符合綠地功能的要求,充分改善環(huán)境,有利于生產、生活。
第2.0.3條 一切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必須符合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中第八條的規(guī)定。
第2.0.4條 綠地設計應以植物造景為主;宜簡潔而不單調,變化而不雜亂;可按功能分區(qū),各分區(qū)需有機結合;面積大的綠地宜有花卉培育設施。
第2.0.5條 綠化設計需明確表示綠地的近期及遠期效果。
第2.0.6條 綠化范圍內的原有樹木。
一、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。
二、胸徑在25cm以上的樹木,除難以避讓城鄉(xiāng)道路車行道時,可依照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》有關條文辦理外,亦必須原地保留。
三、胸徑在15~25cm的樹木,宜原地保留。
第2.0.7條 綠地內生活、生產、服務及亭、廊、花架等建筑設施應和環(huán)境協調,占地面積之和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2%,花架面積以花架最外邊線范圍l/5計算。第2.0.8條 綠地大門、道路、廁所的設計應為傷殘人考慮。
第2.0.9條 綠地中宜設廢物箱,外型簡單、平整,用料耐火、防雨。面積大的綠地宜設置簡潔明隙的指路牌。
第2.0.10條 城市規(guī)劃實施中安置的臨時綠化用地,一切設施均應是臨時性的,栽植植物的品種及規(guī)格應在使用期滿時宜于移植。
第三章 種植設計(栽植工程)
第3.0.1條 種植設計應選用適宜于本市生長的植物,并應符合綠地功能的要求。
第3.0.2條 植物栽植地位及標高應符合植物的生長習性。
第3.0.3條 種植設計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,喬木與灌木、落葉樹與常綠樹、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適宜,四季有不同景色,并應不裸露表土。新設計種植的樹木,不得影響原有綠化樹種的生長。
第3.0.4條 植物配置除觀賞外,應考慮游人遮蔭需要。遮蓋在步行道上的樹枝應高于2m,車行道上應高于3.5m。
第3.0.5條 道路旁及兒童園內不得種植帶刺植物。兒童園內不得種植有毒植物。
第3.0.6條 綠地范圍邊緣種植不得影響鄰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。
第3.0.7條 屋面綠化及垂直綠化。
一、屋面綠化必須根據屋面及建筑整體的允許荷載進行設計。
二、屋面綠化不得導致屋面漏水或滲水。
三、垂直綠化不得影響建筑物墻身強度及屋面排水。
四、室內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,應有防潮措施,否則不宜種植攀緣植物。
五、在產權不屬綠地的外圍墻上,種植攀緣植物必須征得產權人同意。
第3.0.8條 在道路彎道上、交叉口以及銜接道路的各種出入口種植樹木,必須滿足行車的安全視距。種植在道路分車帶、分車島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,回車道中心島種植物必須保證行車所需的安全視距。
第四章 豎向設計(土方工程) 水體、擋土墻、駁岸
第4.0.1條 豎向設計必須整體連續(xù),用地邊緣必須與周圍標高相銜接,內部應和路面及水體密切配合,并有利于排水。
第4.0.2條 設計的地面標高必須保證擬栽植物能生長良好,保留樹木的原地面標高不得更改,并需有良好的排水條件。
第4.0.3條 設計地面坡度應穩(wěn)定,不穩(wěn)定的土坡應設擋土墻及駁岸。
第4.0.4條 設計的土方填挖量宜內部平衡,并應利用原地形,減少土方工程量。原地面標高過低,可進土加高。原地面土壤不適宜于種植應予調換,并應落實廢土去向。
第4.0.5條 挖掘與填沒水體均需慎重考慮。凡蓄水、灌溉及景觀需要宜利用原有水體。
一、水體不宜狹長并宜少設駁岸。
二、水體宜是綠地中雨水系統的一部分,并應能控制水位。
三、水體應能自清以原土為底,封底水體應計算換水量,列入申請用水內。
第4.0.6條 表面不規(guī)則的駁岸、擋土墻,其最小截面必須滿足結構要求。在常水位以下的駁岸,宜采用規(guī)則的截面。
第五章 道路地坪、橋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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